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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4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李宇銘

原告
銓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煌勝
訴訟代理人
范智偉
複代理人
林佑慈
被告
諾亞科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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