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52號
- 原告
- 鉅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妙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威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7萬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4,6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