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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5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鉅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妙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威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7萬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4,6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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