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建簡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52號原 告 鉅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妙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威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4,6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