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調字第2號
- 原告
- 齊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進明
- 被告
- 承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趙玉燕
- 被告
- 塑鑫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新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承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趙玉燕、塑鑫股份有限公司、林新富之所在地及戶籍地分別設於宜蘭縣宜蘭市、宜蘭縣五結鄉,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