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建簡調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調字第4號聲 請 人 鍾鼎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鳳森 相 對 人 邦泰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迪惠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所訂立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6條約定:「因本合約涉訟時,甲乙雙方與保證人均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合約書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