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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救字第1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許映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10號

聲請人
高榮祥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突顯上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認聲請人之資力均符合扶助標準,且主張非顯無理由,並經該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分會審查表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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