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救字第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10號
- 聲請人
- 高榮祥
- 訴訟代理人
- 賴淑玲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突顯上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認聲請人之資力均符合扶助標準,且主張非顯無理由,並經該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分會審查表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