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救字第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4號
- 聲請人
- 張俊書
- 代理人
- 邱靖棠律師
- 代理人
- 程居威律師
- 相對人
- 玩美美妍會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瑜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板勞簡字第6號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8年度板勞簡字第6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係因職業災害而請求職災之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補償,有起訴狀附卷可稽,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