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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4號

聲請人
張俊書
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相對人
玩美美妍會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瑜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板勞簡字第6號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8年度板勞簡字第6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係因職業災害而請求職災之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補償,有起訴狀附卷可稽,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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