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救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61號聲 請 人 李潔沂 代 理 人 楊國薇律師 相 對 人 和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板勞簡字第70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且核聲請人之訴尚非顯無理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