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救字第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9號
- 聲請人
- 石珊珊
- 代理人
- 李詩楷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忠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108 年度板簡字第646 號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09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8年度板簡字第646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資力審查詢問表、專用委任狀等資料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