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055號
- 原告
- 香港商駿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秋慧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明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於支付命令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