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板簡字第1171號原 告 林鴻襦 被 告 林宥呈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板簡字第117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鄭文姝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為訴外人捷安司公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安司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自稱張以菡之人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間來電表示,立達資訊公司更名為鴻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鴻天公司),並向伊推銷訴外人捷安司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並稱該公司已取得犀利士藥廠授權販售,同時開發麻醉安全針劑亦已向衛生署申請檢驗,及其於南科設廠研發人工髖關節生產,並已通過ISO認證且 獲得衛生署生產許可認證等利多,致伊陷於錯誤,而與訴外人孫麗琇於103年3月26日以每股單價新臺幣(下同)54.17 元之價格購買6000股,共計匯款40萬元至捷安司公司之帳戶。被告及訴外人盧翊存、蕭銘均、顏鴻洲以上開欺詐之方式虛偽增資,致伊出資而受有損害,侵害伊之財產權。為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依原告所提捷安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103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 繳款書等影本各乙紙,尚無從遽認原告即為該普通股之股東,此外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確有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之事實,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難認有據,委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