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215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曾凱義 被 告 陳良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前向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能創意公司)訂購gogoro電動車一般案件並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11,348 元;茲因睿能創意公司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關係,此一受讓關係並載於證一所示之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一條,是以,上揭被告與睿能創意間之分期付款買賣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隨即讓售予以原告,於此合先敘明。本件被告分期付款期數約定自民國107 年12月10日至110 年11月10日,計36期,每期繳款金額為3,093 元,惟被告僅繳付1 期即未再繳付,尚欠108,255 元未清償,依雙方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顯已違約,是以,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依照約定書第10條約定,相對人應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該筆帳款幾經原告通知聯絡,被告亦均置之不理。 (二)另被告前向亘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亘澤公司)訂購Roboclean 廠牌吸塵器,並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分期總價為84,000元。茲因亘澤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關係,此一受讓關係並載於證一所示之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一條,是以,上揭被告與亘澤間之分期付款買賣所得請求給付應收帳款,隨即讓售予以原告,於此合先敘明。被告分期付款期數約定自107 年8 月1 日起至109 年7 月1 日計24期,每期繳款金額為3,500 元,惟被告僅繳付5 期即未再繳付,尚欠66,500元未清償,依雙方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顯已違約,是以,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依照約定書第5 條約定,相對人應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該筆帳款幾經原告通知聯絡,被告均置之不理。 (三)為此,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8,255 元,及自108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66,500元,及自108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暨約定書、簡易申請書各1 份、分期付款繳款明細2 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法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8,255 元,及自108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66,500元,及自108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書 記 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