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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29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訴訟代理人
劉姵吟
被告
徐詩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萬4,802 元,及自民國107 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108 年10月15日當庭變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艾莉個人工作室(以下簡稱艾莉工作室)訂購美容商品及療程並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約定總價為17萬9,784 元,自107 年9 月20日至109 年8 月20日,分24期,每期7,491 元,並約定如未按期支付分期價款,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且自逾期之日起按年息20%計收遲延利息,同時於分期付款審核通過後,艾莉工作室對被告之分期價款債權即讓與原告,詎至被告僅支付2 期,自107 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尚積欠16萬4,802 元,經通知連絡,未獲置理,爰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影本各乙份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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