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5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樹正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