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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518號

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洪任遠

上訴人
即被告
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樹正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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