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李崇豪
- 原告何穎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663號原 告 何穎芝 代 理 人 高宏銘律師 一、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迪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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