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663號
- 原告
- 何穎芝
- 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一、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迪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