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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83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鼎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元
被告
黃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3,5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13日,因一時不察錯誤匯款183,500元至被告之帳戶內,經要求銀行人員退款時,發現被告帳戶被凍結,此款項不應與被害人一同分配。為此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併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3,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幣即時轉帳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當庭表示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四、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轉帳錯誤之183,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本件不當得利之發生,係原告自己轉帳錯誤所致,被告到庭對於原告之主張俱不爭執,是以,本院認為原告請求被告就上開不當得利之金額尚需給付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云云,認誠屬過當,不應准許,其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五、本件適用小額程序,就原告勝訴部分,依法宣告得為假執行。至訴訟費用1,000元部分,參照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規定,由原告負擔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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