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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菲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焜海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陳玟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毅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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