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47號原 告 菲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焜海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陳玟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毅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5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