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47號上 訴 人 菲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焜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毅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5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