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李宇銘

上訴人
菲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焜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毅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5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