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47號
- 上訴人
- 菲爾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焜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毅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5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