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22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黃健華 住同上 居台北市○○區○○路00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達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