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73號
- 原告
- 國喬星國際名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旛
- 被告
- 張文馨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琬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7 條及第24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上僅有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蓋章,並無原告之蓋章,且未繳據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起訴狀上之蓋章,並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1月28日寄存於原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