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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電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玉琴
被告
芊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設在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11樓,有公司資料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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