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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
    林天彥

  • 原告
    林琬玲即月光室內設計社
  • 被告
    心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131號原   告 林琬玲即月光室內設計社 被   告 心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彥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葉芷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心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元。經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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