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167號原 告 達步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鍊岸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被 告 蔡秀玫即晁陞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6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3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因積欠原告成衣貨款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原告另持有被告因給付成衣貨款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 紙,亦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屢經原告追索,均不獲置理。為此,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42,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8 年7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則以下列陳詞置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本票係被告之前與原告進行生意來往時所交付,支票部分係背書人廖先生以被告之名義簽發,因為被告將支票提供其使用,廖先生之前與被告為男女朋友關係,其從事生意需要用到支票,被告遂將支票交其使用。至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確係被告所簽發。被告對於原告請求票款乙節,並沒有意見。 四、本件事實之判斷: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原告另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 紙,亦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屢經原告追索,均不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上開支票1 紙及本票4 紙為證,而被告亦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8 年7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就原告之主張之事實予以自認。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不獲付款或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或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本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4 條及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及本票4 紙,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兌現,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求發票人即被告給付票款及其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所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財產權事件訴訟,本院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為上開職權發動,此應併予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支票部分 ┌────┬─────┬───────┬─────┬──────┐ │付款人 │支票號碼 │ 發 票 人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 │ │ │(新臺幣) │ │ ├────┼─────┼───────┼─────┼──────┤ │中國信託│CS0000000 │蔡秀玫即晁陞企│842,000元 │101年7月15日│ │商業銀行│ │業社 │ │ │ │重陽分行│ │ │ │ │ └────┴─────┴───────┴─────┴──────┘ 本票部分 ┌─┬────┬───┬─────┬──────┬───────┐ │編│本票號碼│發票人│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 │號│ │ │(新臺幣) │ │ │ │ ├─┼────┼───┼─────┼──────┼───────┤ │1 │TH455863│蔡秀玫│100,000元 │101年6月30日│101年10月20日 │ │ │ │ │ │ │ │ │ │ ├─┼────┼───┼─────┼──────┼───────┤ │ │2 │TH455864│蔡秀玫│100,000元 │101年6月30日│101年11月20日 │ │ │ │ │ │ │ │ │ │ ├─┼────┼───┼─────┼──────┼───────┤ │3 │TH455865│蔡秀玫│100,000元 │101年6月30日│101年12月20日 │ │ │ │ │ │ │ │ │ │ ├─┼────┼───┼─────┼──────┼───────┤ │4 │TH455866│蔡秀玫│100,000元 │101年6月30日│102年01月20日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