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3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1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郭光興

原告
達步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鍊岸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被告
蔡秀玫即晁陞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6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3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因積欠原告成衣貨款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原告另持有被告因給付成衣貨款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 紙,亦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屢經原告追索,均不獲置理。為此,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42,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8 年7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則以下列陳詞置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本票係被告之前與原告進行生意來往時所交付,支票部分係背書人廖先生以被告之名義簽發,因為被告將支票提供其使用,廖先生之前與被告為男女朋友關係,其從事生意需要用到支票,被告遂將支票交其使用。至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確係被告所簽發。被告對於原告請求票款乙節,並沒有意見。

四、本件事實之判斷: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原告另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 紙,亦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屢經原告追索,均不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上開支票1 紙及本票4 紙為證,而被告亦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8 年7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就原告之主張之事實予以自認。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不獲付款或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或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本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4 條及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及本票4 紙,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兌現,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求發票人即被告給付票款及其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所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財產權事件訴訟,本院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為上開職權發動,此應併予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部分
┌────┬─────┬───────┬─────┬──────┐
│付款人  │支票號碼  │  發 票 人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        │          │              │(新臺幣)  │            │
├────┼─────┼───────┼─────┼──────┤
│中國信託│CS0000000 │蔡秀玫即晁陞企│842,000元 │101年7月15日│
│商業銀行│          │業社          │          │            │
│重陽分行│          │              │          │            │
└────┴─────┴───────┴─────┴──────┘
本票部分
┌─┬────┬───┬─────┬──────┬───────┐
│編│本票號碼│發票人│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
│號│        │      │(新臺幣)  │            │              │          │
├─┼────┼───┼─────┼──────┼───────┤
│1 │TH455863│蔡秀玫│100,000元 │101年6月30日│101年10月20日 │          │
│  │        │      │          │            │              │          │
├─┼────┼───┼─────┼──────┼───────┤          │
│2 │TH455864│蔡秀玫│100,000元 │101年6月30日│101年11月20日 │          │
│  │        │      │          │            │              │          │
├─┼────┼───┼─────┼──────┼───────┤
│3 │TH455865│蔡秀玫│100,000元 │101年6月30日│101年12月20日 │          │
│  │        │      │          │            │              │          │
├─┼────┼───┼─────┼──────┼───────┤
│4 │TH455866│蔡秀玫│100,000元 │101年6月30日│102年01月20日 │          │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