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183號原 告 鄭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台灣大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