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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施函妤
  •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陳星榮

  • 當事人
    星展九寶生技科技有限公司陳星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224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九寶生技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星榮 被   告 陳星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銀行往來總約定書條款第6 節第11條存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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