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282號
- 原告
- 李正昇
- 被告
- 廣宏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國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各票面金額自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下合稱系爭支票)。詎系爭支票到期後,經提示均不獲付款。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㈠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3紙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處,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自無從審酌,則其空言所辯,尚非可取。
㈡ 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於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1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而未獲兌現,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依支票所載文義負責。又系爭支票之提示日如附表所示,此有退票理由單3紙附卷為憑,是原告請求各票面金額自各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正當,逾此範圍之請求,要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付款人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 │ │ │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民國) │ ├──┼─────┼──────┼──────┼──────┼──────┼──────┤ │1 │AG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150,000元 │108年4月30日│108年4月30日│108年5月1日 │ │ │ │銀行新莊分行│ │ │ │ │ ├──┼─────┼──────┼──────┼──────┼──────┼──────┤ │2 │AG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200,000元 │108年5月25日│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7日│ │ │ │銀行新莊分行│ │ │ │ │ ├──┼─────┼──────┼──────┼──────┼──────┼──────┤ │3 │AG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265,000元 │108年7月5日 │108年7月5日 │108年7月6日 │ │ │ │銀行新莊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