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315號原 告 世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洪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造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