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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4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張淑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41號

原告
林家弘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滎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5,6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扣除原告於支付命令所繳納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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