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553號
- 原告
- 蔣正筠
- 訴訟代理人
- 林煜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晴羽律師
- 被告
- 陳凱侖即凱宏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契約書第5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