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651號原 告 宸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玉雯 被 告 長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浚洋 訴訟代理人 高紀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