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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李宇銘
  • 法定代理人
    傅玉雯、黃浚洋

  • 原告
    宸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長永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651號原   告 宸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玉雯 被   告 長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浚洋 訴訟代理人 高紀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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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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