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651號
- 原告
- 宸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玉雯
- 被告
- 長永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浚洋
- 訴訟代理人
- 高紀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