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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76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板簡字第2764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余承芳
被告
喬福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板簡字第276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通譯 吳家慶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壹仟貳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壹仟貳佰參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先位聲明:

1、原告執有由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以玉山銀行埔墘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3紙(下稱系爭支票),屆期經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系爭支票為訴外人皇城廣告印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皇城公司)前向原告借款,並轉讓系爭支票之金錢債權予原告,以作為借款之清償來源,有週轉金貸款契約為證。

2、按記名支票,經發票人為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該支票即不得再依票據轉讓之方式為轉讓,惟此種支票仍不失為民法上金錢債權之性質,仍得依民法規定一般債權讓與方式而轉讓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簡上字第30號判決參照)。皇城公司未清償借款將系爭支票交付予原告,足認皇城公司確有轉讓系爭支票所表彰之金錢權利予原告之意,原告自己因受讓取得該等權利,是原告本於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支票票載金額及利息,並以起訴狀之送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此,爰依票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備位聲明

1、若鈞院認皇城公司與原告間並未成立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則原告改依代位皇城公司向被告請求給付已退票系爭支票之票款,並由原告代位受領票款。

2、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固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惟此須以有保全債權之必要為前提,即債權人如不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其債權即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之虞時,債權人始有保全債權之必要,而得行使代位權;倘債之標的與債務人之資力有關者,如金錢之債,其債務人應就債務之履行負無限責任,債務人苟有資力,債權即可獲得清償,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債權之經濟上價值即行減損,故代位權之行使應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為要件(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94號判決參照)。本件皇城公司積欠原告債務無法償還,且原告已對皇城公司提起清償債務之民事訴訟,皇城公司已達無資力之狀態。另系爭支票係被告與皇城公司因買賣交易行為由被告交付皇城公司而用以支付貨款之用,現系爭支票經提示未能兌現,皇城公司對被告有給付票款請求權存在,原告為保全對皇城公司之借款債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自得以原告名義代位皇城公司行使對被告之給付票款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予皇城公司,並由原告代領。為此爰依票據及民法第242條之規定,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訴外人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影本暨退票理由單各3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支票
┌──┬────┬────┬─────┬────┬────┬────┬────┐
│編號│發 票 日│金   額 │票     號 │付 款 人│提示日  │利息起算│利  息  │
│    │        │(新台幣)│          │        │        │日      │        │
├──┼────┼────┼─────┼────┼────┼────┼────┤
│ 1  │108.3.11│523672元│DA0000000 │玉山銀行│108.3.11│108年3月│按年息百│
│    │        │        │          │埔墘分行│        │12日起至│分之六計│
│    │        │        │          │        │        │清償日止│算      │
├──┼────┼────┼─────┼────┼────┼────┼────┤
│ 2  │108.4.11│497240元│DA0000000 │玉山銀行│108.4.11│108年4月│按年息百│
│    │        │        │          │埔墘分行│        │12日起至│分之六計│
│    │        │        │          │        │        │清償日止│算      │
├──┼────┼────┼─────┼────┼────┼────┼────┤
│ 3  │108.4.26│420322元│DA0000000 │玉山銀行│108.4.26│108年4月│按年息百│
│    │        │        │          │埔墘分行│        │27日起至│分之六計│
│    │        │        │          │        │        │清償日止│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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