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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李宇銘

  • 當事人
    王淑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936號原   告 王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豪研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檢附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 244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4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豪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未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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