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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999號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施並文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
被告
徐紹傑
被告
邱小容
被告
里昂哈佛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惠秋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5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
歐陽青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蘇柏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後為訴之追加及變更,查﹕依原告所為之請求,已因追加致訴訟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範圍,兩造復無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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