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999號
- 原告
- 施並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曉祺律師
- 被告
- 徐紹傑
- 被告
- 邱小容
- 被告
- 里昂哈佛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惠秋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5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樓
- 被告
- 歐陽青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
- 訴訟代理人
- 蘇柏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後為訴之追加及變更,查﹕依原告所為之請求,已因追加致訴訟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範圍,兩造復無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