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999號原 告 施並文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 被 告 徐紹傑 邱小容 里昂哈佛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惠秋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 被 告 歐陽青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蘇柏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後為訴之追加及變更,查﹕依原告所為之請求,已因追加致訴訟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範圍,兩造復無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