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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3111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城市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奶林
訴訟代理人
楊振鈜
被告
喝采生活家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徐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3,600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109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84,800元及自109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查被告為城市公園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擁有坐落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建築物,惟自107年10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止,累積欠繳社區管理費及相關費用,共計284,800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繳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積欠之管理費284,800元,及自109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下為主張:現在無力清償,因公司被法拍。

四、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核發報備證明、存證信函、本院107年度板簡第2356號簡易民事判決、判決確定證明書、債權憑證等件影本為證。被告雖到庭辯稱無力清償云云,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上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

五、從而,本件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4,800元,及自109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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