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229號原 告 盛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顯熙 一、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拍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2,456元 ,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