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72號原 告 林家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滎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3 月4 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