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79號
- 原告
- 陳韻
- 被告
- 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美夢成真國際美容機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第26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定型化契約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