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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79號

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張淑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79號

原告
陳韻
被告
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美夢成真國際美容機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第26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定型化契約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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