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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郭光興

原告
沈若君
被告
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燦玉
被告
孫翠芸
被告
張珪玲
被告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葛百鈴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七)3 、第5 行關於「核減為1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核減為1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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