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吳皓天
- 當事人龍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40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龍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皓天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河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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