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4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43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日月星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天償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呂東穎 住同上
-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美意、胡毓貴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8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