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4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452號
- 原告
- 慶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冠達
- 訴訟代理人
- 周書資
- 被告
- 佳永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永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