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485號原 告 億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伯勳 訴訟代理人 賴勇志 被 告 戴宇恆即戴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億萬興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億德興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