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5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90號
- 原告
- 長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萬鑫
- 訴訟代理人
- 朱光武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豪
- 訴訟代理人
- 陳宗杰
- 訴訟代理人
- 鄭谷音
- 被告
- 朗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6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6 月20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