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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590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張淑美

原   告
長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萬鑫
訴訟代理人
朱光武
李家豪
陳宗杰
鄭谷音
被   告
朗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玖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高萬鑫,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邱顯育,邱顯育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5 月起委託原告安排以空運運送共三筆貨物至美國GURU PROFESSIONAL SERVICES INC,三筆貨物分別在107 年5 月10日、21日、25日送達指定地點且檢附簽收單無誤,而三筆費用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3,801元、89,043元、88,251元,總計241,095 元。被告公司承諾將於8 月5 日完成運輸款及代墊款之支付,詎料被告屆期未為清償,經原告一再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兩造間之運送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空運提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運費帳單(號碼D-TXG-0000-00000-00,D-TXG-0000-00000-00、D-TXG-0000-00000-00 )各3 份等為證,被告前雖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否認本件債務,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1,09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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