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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797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俊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97號

原告
曾琇文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被告
龍辰人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崑
被告
周楷正
被告
李忠枰
被告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辰人本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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