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調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蔡麗玉
- 原告方璽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徐欣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175號聲 請 人 方璽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玉 代 理 人 陳世杰律師 相 對 人 徐欣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5條規定:「如有疑義或糾紛,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合約影本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