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70號
- 聲請人
- 陳庭暄即捷誠全方位居家服務社
- 相對人
- 陳宗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平鎮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