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調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70號聲 請 人 陳庭暄即捷誠全方位居家服務社 相 對 人 陳宗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平鎮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