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莊惠茹 相 對 人 龍祥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捌佰柒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3日以107 年度板勞簡字第6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計算書: ┌──────┬────────┬───────────┐ │ │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 │ ├──────┼────────┼───────────┤ │ │ │ │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聲請人預繳,由相對人負│ │ │ │擔9/10即3,870元。 │ │ │ │ │ │ │ │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87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