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1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卓利彥
- 相對人
- 京樺國際人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佩妤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08年度板簡字第178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而聲請停止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云云。
三、經查,本院108年度板簡字第178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已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在案,是聲請人之聲請,已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