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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14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142號

聲請人
卓利彥
相對人
京樺國際人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佩妤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08年度板簡字第178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而聲請停止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云云。

三、經查,本院108年度板簡字第178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已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在案,是聲請人之聲請,已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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