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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14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145號

聲請人
楊字詮
相對人
管敏岑
訴訟代理人
李啟承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107年度板簡字第2034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管敏岑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145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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