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1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楊字詮
- 相對人
- 管敏岑
- 訴訟代理人
- 李啟承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107年度板簡字第2034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管敏岑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