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18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187號

聲請人
長揚停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其長
訴訟代理人
楊俊傑
相對人
陳王綉緞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107年度簡上字第268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陳王綉緞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